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特刊:乌镇声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
智能化时代,数据和算法在全面赋能科技创新的同时,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层出不穷的颠覆性改变,引发诸多前所未有的价值冲突与伦理抉择。为了让科技真正成为负责任、可信任和有温度的向善力量,让人们更好地拥抱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交融的数字化未来,亟待我们融合科技与人文的未来视野,展开跨学科、跨领域和跨文化对话,从而激发起每个人对科技未来的想象,共同思考和探寻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价值基础和伦理依循。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沈逸:
当前世界变革持续深入、和平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推进全球网络空间良性治理方面持续贡献,世界互联网大会已经成为全球共商网络空间治理重大解决方案的新型平台。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企业、互联网社群主要成员、跨国非政府组织个人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上仍需进行深度思考,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数字经济发展、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诸多领域,仍需进行思想碰撞和方案提炼,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持久性的贡献。
奇安信集团总裁吴云坤: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核心驱动。数字技术让生产、生活效率大幅提高,也导致勒索攻击、供应链攻击、数据窃取等安全事件频发,放大了网络安全风险。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下,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底板工程,哪里有数字化、信息化,哪里就需要网络安全。构建数字化时代的网络安全底板,亟须借助更多专业力量,共同构建网络安全生态体系,打造网络安全能力体系。
(光明日报记者卢璐、王美莹、张晓华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09日 09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